通知公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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转发关于启用办公自动化系统的通知
发布人:系统管理员  发布时间:2011-05-09   浏览次数:1291
 校发〔2011〕223号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关于启用办公自动化系统的通知

各院(系)、部(处)、直属单位:
      为了进一步适应现代化大学管理要求,提高办公效率,增强部门间协作和资源共享,节约运行成本,提升管理水平,加快建设世界一流大学的步伐,经学校2011年第5次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,自2011年5月16日起在全校范围内全面启用办公自动化系统(以下简称OA系统)。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:
一、系统使用对象
    OA系统的使用对象为全校教职工。
二、系统使用方法
   (一)登陆网址:从学校网站首页右下角“办公系统”进入。
   (二)登陆帐号:每位教职工的初始用户名和密码由网络与信息中心设定,请各单位指派一名OA信息管理员统一向网络与信息中心申请。用户名和密码的申请工作务必于2011年5月13日前完成,学校不受理个人申请。用户进入系统后请及时修改密码,并妥善保管用户名和密码,不得随意将用户名和密码告知他人。
   (三)操作方法:详细操作方法可在OA系统内下载《哈尔滨工业大学办公自动化系统用户手册》,进一步了解系统的具体操作方法。
三、工作要求
   (一)自2011年5月16日起,OA系统在全校范围内正式运行,届时学校公文处理(非涉密文件),包括各类通知、公告、请示、报告、信息传阅、文件会签、日程管理、会议申请、部门间业务往来、资料归档、常委会及校长办公会议题的报送等有关办公事项将全部通过OA系统处理,学校原则上不再受理和下发任何形式的纸质文件、材料、通知,请各位用户及时登录OA系统查阅并处理与本单位及本人相关的工作信息。
   (二)在OA系统的运行初期,即传统办公方式向自动化办公方式过渡期间内(两周以内),OA系统将与原纸质办公处理方式并行运转,但鼓励以OA系统办公为主。
   (三)各单位应充分利用OA系统开展各项日常办公工作,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高度重视这项工作,以身作则,带头运用OA系统办公,并坚持使用、持之以恒。对于系统运行初期可能出现的工作量增大或一时的不适应,要保持耐心,切忌出现急躁、抵触情绪;要严格要求本单位工作人员使用OA系统,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系统操作培训,组织好本单位教职工的内部培训,努力做到尽快适应新的办公方式,尽快缩短过渡期。
   (四)各单位负责人和各单位指定的OA信息管理员要在上班时间内经常性登陆网上办公系统,每天至少要保证上午、下午上班后、下班前各登陆OA系统一次,及时查看“待办事宜”,及时处理相关文件和信息,确保政令(信息)畅通。其他人员也必须经常登录OA系统,处理属于自己的待办事项。单位负责人、OA信息管理员及其他人员出差或请假外出期间,须指定授权的代办人代办相关工作事宜。对未及时上网查收公文、贻误工作的要追究单位负责人及有关人员责任。
   (五)根据保密工作有关规定和“涉密不上网,上网不涉密”的要求,不得在OA系统上处理任何涉密文件。
   (六)为确保各单位实时收到文件、通知,OA系统内设手机短信通知功能,每位用户人初次登陆后必须在OA系统的用户设置中添加个人手机号,手机应保持畅通,随时接收OA短信提示。如手机号码发生变更,要及时更新。
   (七)在特殊情况下,各单位可根据工作的紧急程度及工作需要,先按照传统方式办公,事后再在OA系统上补办,以便于文件、资料等工作信息存档。
四、系统管理与技术保障
       OA系统运行的组织与管理工作由学校办公室负责,技术保障工作由网络与信息中心负责。各单位在使用OA系统办公过程中,应及时发现问题和不足,及时向学校办公室和信息网络中心反馈意见和建议,从而促进办公自动化系统的不断完善。有关人员联系方式如下:
     (一)OA系统运行的组织与管理工作: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董继文(负责OA系统的总体协调、常委会及校长办公会议题报送,86418150,13313659955)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刘  勇(负责学校公文流转,86414131,13504511828)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郭  金(负责协调解决OA系统使用中的意见和建议,86418310,13766875005)
    (二)系统运行、技术支持: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王宇航(网络与信息中心,86413483,13936168575)
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卢  波(网络与信息中心,86413483,13895732910)

特此通知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二�一一年五月五日
主题词:办公自动化  启用  通知
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校办公室     2011年5月5日印发